企业与职业安全卫生问答

公司层面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

问题:我们正在为公司开发一套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应该注意哪些因素和流程呢?

回答: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一项共有责任。雇主应该为工人提供安全相关知识和培训,以确保工人明白工作涉及的风险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相关性,包括个人防护用品(PPE)的使用。工人们则应该采取这些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者和工人双方都应该最重视预防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倡议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要素[1]:
  1. 雇主经与工人和工人代表协商后,应制定一份书面职业安全卫生(OSH)政策,应该:
  • 具体针对本机构情况的,适合其规模和从事业务性质的;
  • 简洁,书写清楚,有日期和雇主或机构内最德高望重者的签字或背书生效;
  • 与在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人沟通过并适用于所有人;
  • 经检查可长期适用;且
  • 视情可提供给外部感兴趣的有关各方。
  1. 职业安全卫生(OSH)政策应该至少包括,该机构承诺达成的下列关键原则和目标:
  • 保护机构所有成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工伤、不健康、疾病和事故;
  • 遵守涉及职业安全卫生(OSH)的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项目、有关职业安全卫生(OSH)的集体协议和机构的其他要求;
  • 确保征求工人和工人代表意见,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的所有环节;且
  • 坚持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
  1. 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工人参与。雇主应确保与工人及其安全卫生代表协商,告知并培训他们与职业安全卫生(OSH)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与之工作相关的应急事件处理。
雇主应为工人及其安全卫生代表作出相应安排,使其有时间和渠道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的组织、策划、实施、评估和完善过程。雇主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视情建立一个安全卫生委员会,保证其有效运作,并确定工人的安全卫生代表。

企业层面实施的卫生安全政策应经常应用保证其效果,避免被束之高阁。

[1] 参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ILO-OSH),3.1-3.2章。

个人防护用品(PPE)

问题:如果宗教信仰的要求会妨碍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一家公司必须要配合宗教信仰的要求吗?(例如,胡须妨碍戴安全面罩,头巾妨碍戴安全帽等)

回答:宗教歧视包括对表达宗教信仰和宗教团体成员的区别。尽管对宗教信仰的歧视是不应被允许的,但在工作场所可能有一些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会限制工人实施特殊宗教行为的自由。

一种宗教可能有特殊的着装要求,可能不适合佩戴个人防护用品(PPE)。这种情况下,在工作场所的工人有权利充分遵从其信仰或信念的要求,企业要权衡该权利与真实的安全要求。

鼓励企业合理地适应特殊宗教习俗,应该与工人,特别是工人代表,协商适应宗教习俗的解决办法。

关于PPE和适应当地宗教习俗的问题,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可能有更好的建议和指导。

问题:如果工人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公司在现场未经二次提醒就解雇了该工人,这样做可以吗?

回答:工人不应因行为不当而被开除,根据国家法律或惯例,只有在不当行为一次或多次重复的情况下才能证明终止雇用是正当的,雇主已经给予工人适当的书面警告[1]。当一名雇员因其行为不当而被有效解雇,例如违反安全与卫生的工作规定,应采取行动保证雇员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违反工作规定的后果。

工人因没有佩戴PPE而被当场开除意味着该公司并不清楚在企业内如何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正确实施职业安全卫生(OSH)会让工人受益良多,大大提高他们的福祉及其家庭的福利待遇;同时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的安全卫生就是好的商业,必须为有关各方所重视。

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是一项共有责任。雇主应该给工人提供安全知识和培训,以确保工人明白工作涉及的风险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相关性,包括个人防护用品(PPE)的使用。工人们则应该利用这些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者和工人双方都应该最重视预防的原则。[2]

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工人的参与。雇主应确保与工人及其安全卫生代表协商,通知并培训他们与职业安全卫生(OSH)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与之工作相关的应急事件处理。雇主应为工人及其安全卫生代表作出相应安排,使其有时间和渠道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的组织、策划、实施、评估和完善过程。雇主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视情建立一个安全卫生委员会,保证其有效运作,并确定工人的安全卫生代表。

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可能有更好的建议和指导,来支持公司开发有效的和适当的职业安全卫生(OSH)管理体系。

[1] 1982年《终止雇用建用议书(第166号)》 (No. 166),第7 段。
[2] 在讨论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公约(第187号)》和建议书(第197号)时,强调“雇主和工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通过制定一个明确权利、责任和职责的体系,把预防的原则置于最重要位置,以保障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问题:工人必须自己支付他们个人安全用品的费用,这样做可以吗?

回答:敦促公司要符合国家要求,保持安全卫生的最高标准。[1]

关键的第一步是在企业内部培养一种重视预防的文化,尊重安全卫生工作环境的权利,雇主和工人都积极促成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2] 政策应是在合理范围内将工作环境中发生危险的原因降低到最少,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生意外事故和对健康的伤害。[3]

充足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对于预防同样重要。应该在任何必要时候[4] 向工人免费提供。[5]

工人及其代表应该被告知有关安全措施的足够信息,并接受适当培训。[6]

[1]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2] 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公约(第187号)》,第 1(d)条。
[3] 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 第 4(2)条。
[4] 第155号公约,第16(3)条。
[5] 第155号公约,第21条。
[6] 第155号公约,第19 (c) (d)条, C170,第15条

囚禁工人

问题:夜晚把工人锁在室内,为防止工人偷窃,这样做可以吗?

回答:工人不应被锁在企业内。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对在工作场所的监禁实行“零容忍”。[1]

另外,把工人锁在工厂里显然违反了职业卫生安全原则。如果发生意外,将导致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把工人锁在工厂里也可能构成国家法律下的刑事犯罪或非法监禁的民事侵权行为。

即使一家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资产是合法的,也应采取其他方式。

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也许在这方面有更好的建议。

[1] 反对强迫劳动:给雇主和企业的手册,第8页

职业安全卫生(OSH)的预防文化

问题: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职业安全卫生(OSH)体系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回答:敦促公司要符合国家要求,保持安全与卫生的最高标准。[1]

一个关键要素是在企业内部培养一种重视预防的文化,尊重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的权利,雇主和工人都积极促成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2] 政策应是在合理范围内将工作环境中发生危险的原因降低到最少,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生意外事故和对健康的伤害。[3]

在采取了适当预防措施后,公司控制下的化学、自然和生物物质和药剂都不应对工人的健康产生威胁。机器、设备和流程都是安全且无害于健康的[4]。

足够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也是预防的重点。应该在必要时[5] 无偿对工人提供[6]。

应该尽量使机器、设备、工时、工作的组织和流程适应工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7],同时应考虑到性别差别。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不应被要求从事可能对母亲或孩子健康有害的工作[8]。

应该制定措施处理紧急情况和意外事故,包括足够的急救安排[9] 。

公司应该建立和推行对危险情况、职业事故和疾病的记录和通报程序。公司应该带头检查引起行业安全卫生危险的原因,并带头在企业内进行改善[10]。

工人或工人代表在预防伤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1]管理者和工人的合作是关键[12] 。公司应向企业内的工人代表提供与其当地运营有关的安全卫生标准信息。公司应告知与新产品和流程有关的任何特殊危险和防护措施[13]。对即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人及其代表应该被告知足够的信息,并接受适当培训[14]。

企业中的工人或工人代表应该被允许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经管理者同意,他们还应该被允许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15]。

工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和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时,应该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在雇主采取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工人有权拒绝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16]

合适时,鼓励公司将安全与卫生有关事项纳入到与工人组织的协议中去[17]。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他们应合作确保危害最小化[18]。

在国家层面,公司应该与安全卫生主管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的代表全面合作,建立安全卫生机构。[19]

在国际层面,公司之间应该在准备和采纳国际安全卫生标准方面充分合作。[20]

[1]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原则方宣言 (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2] 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公约(第187号)》,第 1(d)条。
[3] 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 第 4(2)条。
[4] 第155号公约,第16(1)条
[5] 第155号公约,第16(3) 条
[6] 第155号公约,第 21 条
[7] 第155号公约,第5 b 条
[8] 2000 年保护生育公约(No.183),第3条
[9] 第155号公约,第18条
[10]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第38 段
[11] 第155号公约,第19(a) (b) 条
[12] 第155号公约,第20条; C170,第16条
[13] 国际劳工组织 多国企业宣言,第38 段
[14] 第155号公约,第19 (c)(d)条 , C170,第15 条
[15] 第155号公约,第19(c)(e)条
[16] 第155号公约,第19(f)条
[17]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第40 段
[18] 第155号公约,第17 条
[19] 国际劳工组织 多国企业宣言,第40 段
[20] 国际劳工组织 多国企业宣言,第39 段

暴露在危险物质中

问题:国际劳工组织是否有工具指导公司防止工人暴露在致癌物质下?

回答:关于化学物品的特殊措施包括为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贴上标签或标注,说明其成分[1]。危险化学品应贴上标签,使工人能轻易明白其分类,危险之处和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2]。应向工人和工人代表提供化学成分表[3]。

管理者应确保工人们不会过度暴露在化学物品中,这种限度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劳工标准设定的工作环境评估和管控标准确定的。

管理者还应评估工人暴露在危险化学品中的情况,监督和记录工人的暴露信息。这些记录应提供给工人和工人代表[4]。公司应建立适当机制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保存和维护这些记录 [5]。

公司应采取特殊措施管理致癌物质或药剂,尽最大努力寻找非致癌物或危害较少的物质作为替代物[6]。应采取特殊措施预防和管控石棉[7]。

暴露的工人数量,暴露的时间和程度应降到安全允许的最低限[8]。应向已经或可能被暴露在致癌物质或药剂中的工人提供可能的危险和将采取的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9]。

在就业期间,应为工人提供医疗检查或生物或其他测试或调查,并在今后根据需要进行,以评估他们的暴露情况,监督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健康状况[10] 。如果有合格的医疗咨询建议,则相关的工人应被安排离开暴露环境[11],安置其他工作或采取其他办法以维持他们的收入[12]。

从事危险性工作,包括暴露在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药剂中,或工作流程可能危害健康,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13]。

[1] 第170号公约,第7(1)条
[2] 第170号公约,第7(2)条
[3] 第170号公约,第10(1)条
[4] 第170号公约,第12条
[5] 第139号公约,第3条
[6] 1974年《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第139号)》,第2(1) 条
[7] 第162号公约,第3 条
[8] 同上,第2(2)条
[9] 同上,第4条
[10] 同上,第5条
[11] 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第14条
[12] 第115号公约,脚注20;1992年一般性观察,第32段;第162号公约,第21(3) 条
[13] 1999年《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劳动建议书(第190号)》,二,第3(d) 段

铀辐射保护

问题:哪些国际劳工标准可供国际核燃料供应商参考,为开采铀矿制定要求?

回答:关于良好实践的详细指南,请参考电离辐射和安全辐射源防护国际基本安全标准(BSS)。BSS于1996年发布,由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经合组织/核能署(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完成。有关铀矿开采和核能源供应商的具体要求都包括在内。
在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公约(第115号)》和建议书(第114号)的基础上,统一辐射防护标准得到了补充和完善,而BSS为其提供了国际通用基础。BSS也是IAEA安全标准的一部分,IAEA在100多个国家实施提升辐射防护基础设施的示范项目技术合作,不断完善这些标准。

为了帮助成员国实施BSS中的要求,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准备了下列安全指南和其他适用于铀矿开采的指导文件,可以提供更多更详细的安全要求:
《采矿业和开采原材料的职业辐射防护:安全指南》,安全标准序列号RS-G-1.6(维也纳,2004年)。由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资助。
《职业辐射防护:安全指南》,安全标准序列号RS-G-1.1(维也纳,1999年)。由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资助。
《摄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暴露的评估:安全指南》,安全标准序列号RS-G-1.2(维也纳,1999年)。由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资助。
《外部辐射来源引起的职业暴露评估:安全指南》,安全标准序列号RS-G-1.3(维也纳,1999年)。由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资助。

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员

问题:在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要求配置多少名安全监督员?

回答:鼓励雇主“进行此类监督,以确保工人在应有的安全与卫生保护下从事工作”。[1] 安全监督员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这不是唯一要求。安全监督员的能力和分配清楚的任务和授权同样重要。

每家建筑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任命一名或多名安全员—合格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安全与卫生[2]。

此外,第一层的监督员(也被称作“工头”、“管事的”或者“头儿”)有明确的职责,是工地安全的根本。他们对于自己本班组的工人们也负有安全职责,现场的每家公司至少应有这样的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是确保[3]:
  • 工作条件和设备是安全的;
  • 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
  • 工人在上岗前接受过适当培训;
  • 已采取了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 在可提供的资源和技能的基础上,采取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以及
  • 准备并使用了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每位监督员都要得到现场管理人员的直接支持[4] 。监督员应取得足够的资质,例如安全从事某项工作需要的适当培训和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5]。

当两家或更多雇主在同一建筑现场实施工作时,有实际控制权或对整体建筑现场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主承包商,应该负责协调和确保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如果主承包商不在现场,应指定一位能够胜任的人或机构以确保协调和符合规定的工作(一名总安全监督员或安全协调员)。无论如何,所有雇主都对涉及其工人的安全措施负责。现场同时工作的所有雇主或自雇人员都有责任合作。.[6]

在更广意义上可以被称为“监督员”的还有一个群体,即工人和工会指定的职业安全卫生(OSH)代表。事实已经多次证明,有工人安全代表的地方,工作就更安全。他们的作用再强调也不为过。[7] 一个安全的建筑工地要求定期检查和改善。培训工人让他们认识到可能的风险和克服困难的方法。应向工人展示安全完成工作的方法[8]。雇主应建立有工人和管理层代表加入的委员会,或作出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适当安排,让工人参与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9]。

总而言之,在任何场所,有两家或以上承包商在任何同一时间同时工作,如在任何高层建筑工地,必须有总安全协调员/监督员。个人承包商应在协调员的监督下确保他们的工人和他们负责的所有分包商的安全与卫生。他们的职责包括提供信息、培训、工地介绍(如果主承包商没有做的话)等。在总协调员、主承包商和现场其他承包商之间都应有双向合作。现场是否还需要其他安全监督员视情况而定:
  • 工作场地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 现场工作的其他公司的数量,也许其他公司有自己的安全监督员(也许是一直在现场或者由于负责多个工地所以只有部分时间在现场);
  • 风险评估的要求(假设有风险评估),例如评估要求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安全监督员在场;
  • 每个公司监督员(工头)在场且能够胜任;
  • 安全文化及其发展水平;以及
  • 工会安全代表参与的程度。
国家雇主和工人组织可以提供关于国家法律和集体谈判协议中有关建筑工地安全要求的信息,是重要的信息来源。

[1]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行业安全与卫生行为准则,1992年,第 2.2.7章。
[2]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工地的安全、卫生和福祉:培训手册,1995年,第2.2.1章
[3] 培训手册,第2.2.1章
[4] 培训手册,第2.2.2章
[5] 1988 年《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第2(f)条
[6] 第167号公约,第8 条
[7] 参见“在建筑行业实施卫生与安全管理中工人参与和协商的作用”实验性证据讨论,第19-23页
[8] 培训手册,第2.2.2章
[9] 行为准则,第2.2.3章

问题:请问有没有关于果园工人防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


回答:
国际劳工组织《农业安全与卫生行为准则》包括关于农业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指南。尽管没有具体到防蛇咬的用品要求,准则确实建议工作时穿着防滑且保护胫骨和膝盖的高筒靴或安全鞋具(espinilleras)。种植园的医疗服务应该备有针对本地区毒蛇或毒蜘蛛的血清。

一般性指南可参阅2001年《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84号)》和2001年建议书(第192号),里面规定了农业的综合预防措施,其中包括接触野生或有毒动物的预防措施。

问题:为收银员/出纳员提供座椅有什么要求?

回答:1964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第120号)》规定应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和合适的座椅,并且工人应该有合理的机会使用它们。

问题:我想了解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航空公司空勤人员(空乘服务人员和飞行员)的政策和规定。是否有在高海拔、高辐射和高增压环境下执行任务类型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在这种环境下可以和应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回答: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和1960年《辐射防护建议书(第114号)》出于对工人卫生安全的考虑,提出了适当措施有效防止所有工人受到电离辐射。

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1980年增补附表一)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一览表(2010年修订)也适用于保护空乘服务人员和飞行员。

1987年发布的《工人辐射保护(电离辐射)》为涉及工人在工作场所暴露在电离辐射中的所有活动提供指南,包括空乘服务人员和飞行员。

更多详情请参阅《防辐射和辐射来源的安全:国际基本安全标准-暂行版》,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经合组织/核能署(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资助。

问题:请问根据规定,在公司办公楼内工作的办公室人员必须享有的最低工作空间是多大?在哪里可以找到并打印相关规定?

回答:1964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在“七、劳动单位空间”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26. A. 一切工作场所和工人走动的地方的布置应以不损害工人的健康为前提。

      B.  每名工人均应有足够的、不受堵塞的空间,以便在对健康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从事劳动。

27. 主管当局应具体规定:
  1. 封闭式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面积;
  2. 每座封闭式建筑物内每名正式工人应占的、不受堵塞的空间;
  3. 经常有工人工作的新建筑物的高度。

问题:一位70岁的老年人,在30-40摄氏度、有时100%湿度的环境下的波斯湾的离岸场所工作,这样安全吗?

回答:国际劳工标准关于安全与卫生规定有两个总原则:1)只要是合理的可实施的情况下,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应被降到最低;2)工作应适合工人的体力和脑力能力。如果年纪较大工人需要,应提供特别关照。

问题:请问怎样为农业工人制定预防劳动风险、保护和促进健康的方案?

回答:关于农业卫生与安全的主要国际劳工标准有2001年《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84号)》,和2001年建议书(第192号)。还有一个新的《农业安全与卫生行为准则》

问题:我们是四个工人一组,举起90公斤的袋子,垂直放在一名工人的肩膀上,这名工人再运到车上装货。我们希望知道国际劳工组织允许一名工人能安全负荷的最大重量是多少,或者国际劳工组织如何确定这一最大值?

回答:工人不应该被要求或被允许从事强度可能会伤害他或她的健康或安全的体力劳动。对于一名成年男性,可允许的最大承受重量是55公斤,对于年轻工人和妇女来说应大幅减轻。(参见《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第127号)》《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建议书(第128号)》,第14段。)鼓励公司尽量使用合适的技术装置(公约第7(2)条)。

《农业安全与卫生行为准则》提供了更多指南。搬运(举、拿和放)重物(重量超过23公斤)频率每分钟超过3次,持续超过2小时,工人的下背部有可能受伤,可能产生疲惫感和热压力,原因来自多方面的,如物体的重量、种类、频率和任务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如在太阳直晒下工作,近距离靠近热源如电插座、空气压缩机、内燃机等。一名工人运输货物对健康影响的评估不仅仅与重量本身有关,而且还有其他因素,包括最初和持续的力气,从身体到被举起的货物(矢状面)之间的距离,不同举起姿势(地板到膝盖高度,膝盖到肩膀高度等),任务的频率和工人的性别(见9.2.1.5段和9.2.2.1段)。

国际人体工程学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农业中的人体工程检查点》,为搬运重物提供指南(见第7个检查点)。也可查阅《举起和搬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国际劳工组织 职业安全与卫生(OSH)系列第59号)》

问题:根据你们的标准,对于一家有8-12名员工的公司,是否需要配备一名卫生安全管理员?还是说,一名消防管理员加一名急救人员就够了?

回答:有关安全与卫生的国际劳工标准没有直接针对你的问题的原则。但是提供了一些可能有用的一般性指导方针。

这些原则鼓励“在工作场所层面,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建立安全卫生政策和多方安全卫生委员会,指定工人职业安全卫生代表。”参见2006年《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建议书(第197号)》,第5(f)段。

实际中,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要求对已就业工人有最低门槛人数要求,以达到建立一个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最低要求(一般是20名雇员)。对更小型的工作场地(5-19名工人)来说,有些国家要求任命一名安全代表,他具有职业安全卫生(OSH)的基本知识(特别关于预防方面)。

很重要的一点是有接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确保制度有效运行,认识危害、评估风险、预备和实施安全计划。人员尤其应该接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OSH)风险预防所有相关知识的适当培训。无论雇员数量多少,原则也强调在企业层面的对话和合作的重要性。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指南》(ILO-OSH),2001年

问题:从技术要求上看,职业医疗检查使用便携式X光设备是否可以?还是要使用固定的X光设备?

回答:每个国家的主管部门决定可用作胸部X光检查和医疗照顾的X光设备的类型。在许多国家,这类检查使用数字X光摄影(DR)和计算机X光摄影(CR)。如果手持设备有DR设备,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证为适合做胸部X光检查,则医疗机构使用固定设备进行胸部X光检查(CR或DR)之外,也可以使用这类设备。

关于技术术语的含义,以及与数字摄影有关的信息可以参阅国际劳工组织《尘肺X线影像国际分类的使用方法指南》,2011年修订版第6章。